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738号
原告:和顺县老区建设促进会,住所地:和顺县新建街47号。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彦忠,男,汉族,1952年8月6日生,和顺县老区建设促进会会长。
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城中煤保险公司旁边。
法定代表人:王金锁,该村主任。
原告和顺县老区建设促进会诉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老区建设促进会的委托代理人吴彦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顺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债权转让款9.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于1996年向被告预付款9.1万元但未拉煤。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欠原告所属企业山西省和顺县老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现已被撤销,债权债务由原告接受)煤款64106.5元。2005年,原告、被告及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协商,同意债权转让,即由弓家沟村民委员会直接向原告支付该9.1万元,原告与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随后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原告均出具相关收据和凭证,并当即给了当时弓家沟村书记刘忠庆和会计高玉锁,然后等待支付。谁料,年复一年推诿,最近才得知,当时经办人竟然把该手续丢失,而且也未上账。为此,依法诉讼,望维护原告权益,判令被告支付。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12月5日,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向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的弓家沟村煤矿预付款9.1万元但未拉煤。后因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欠山西省和顺县老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煤款64106.5元。2005年,山西省和顺县老区经济开发总公司、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由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将9.1万元债权转让给山西省和顺县老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由当时的弓家沟村书记刘忠庆签字确认同意偿还并将相关收据和凭证手续交付刘忠庆、高玉锁。2013年山西省和顺县老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由于政策因素被撤销,山西省和顺县老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其上级单位原告和顺县老区建设促进会承接。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经核实弓家沟村将原告转让债权的手续丢失。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996年12月5日和顺县弓家沟村煤矿给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出具的10万元收据复印件、转让协议复印件、刘忠庆的证明和和顺县老区建设促进会的证明证实,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邢台市第四运输公司将债权9.1万元转让给山西省和顺县老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经被告当时的书记刘忠庆签字同意偿还并接收债权转让手续,后来被告虽将债权转让手续丢失,但仍应按债权转让确认的9.1万元给付山西省和顺县老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现山西省和顺县老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已被撤销,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9.1万元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和顺县老区建设促进会9.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治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