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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民终350号

曾泽芝与林某、林旭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某,林旭忠,林旭芬,曾泽芝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旭忠(系林某之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旭芬(系林某之母亲)。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泽芝,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上诉人林某、林旭忠、林旭芬因与曾泽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交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林某诉讼时未满18周岁,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一审法院没有列明林某法定代理人,对林某、林旭忠、林旭芬提出的鉴定申请没有作出处理,且认定曾泽芝误工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交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某、林旭忠、林旭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方文双

代理

审判员  吴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刘俊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郑宋玲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