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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795号

姜嫄与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嫄,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795号原告(反诉被告)姜嫄,女,汉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彦召,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洋、苏登聪,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嫄诉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姜嫄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姜嫄负担,余款337.5元退还原告姜嫄。反诉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反诉原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岳 亮

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若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