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616号
原告:朱晓文,男,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赵思然,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朱晓文与被告赵思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朱晓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晓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 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