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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33号之一

石某某与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某某,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市民,现住化德县长顺镇。

被

申请人: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建设局附属二楼。法人代表刘文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光,男,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次(2016)内0922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肖学锋

审判员 :汪和燕

审判员 :刘祝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