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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183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吴张飞、纪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吴张飞,纪小红,徐春林,许梅,纪新红,邓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黄新,行长。被执行人吴张飞。被执行人纪小红。被执行人徐春林。被执行人许梅。被执行人纪新红。被执行人邓建国。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张飞、纪小红、徐春林、许梅、纪新红、邓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吴张飞、纪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借款本金55874.7元及利息(至2015年9月20日止为2052.52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954%计算)。

二、徐春林、许梅、纪新红、邓建国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吴张飞、纪小红、徐春林、许梅、纪新红、邓建国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5874.7元及利息,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788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汽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张飞司法拘留十四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许亮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