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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161号

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161号

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民意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家浩,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国顺,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

被告:马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