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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459号

王添惠与周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添惠,周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王添惠,女,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周鑫,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2016)湘0104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添惠、周鑫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添惠、周鑫银行存款755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5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