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258号
原告:施俊红。
委托代理人:施乐生。
被告:姜祖伟。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施俊红诉被告姜祖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君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