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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258号

施俊红与姜祖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俊红,姜祖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258号

原告:施俊红。

委托代理人:施乐生。

被告:姜祖伟。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施俊红诉被告姜祖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君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