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5420号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与戴建恩、杭州嘉顺印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戴建恩,杭州嘉顺印务有限公司,王孝君,李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420号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代表人:周文群,行长。

被告:戴建恩。

被告:杭州嘉顺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55162046D,住所地: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东兴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

被告:王孝君。

被告:李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诉被告戴建恩、杭州嘉顺印务有限公司、王孝君、李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东洲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46元,减半收取4523元,由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姜文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