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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411号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光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光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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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411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光玉,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玉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