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299号原告王某,1976年4月4日,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顺玲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299号原告王某,1976年4月4日,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