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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299号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299号原告王某,1976年4月4日,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