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1执215号

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成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王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帐户金额共54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昌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