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7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秋枫,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开阳南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大鸭村谷坝农业园。法定代表人周位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胡秋枫民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开阳南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胡秋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虞 斌
代理
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
审判员 黄雪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美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