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7月20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某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飞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为种植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携带油锯到本村“坡良”(林地名,下同)自家开荒的杂木林内,擅自砍伐该林地内的杂木,后将砍伐的杂木烧毁。经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砍伐杂木林木蓄积量13立方米,出材量6立方米。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杂木价值185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民警传唤,主动到田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共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为种植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携带油锯到本村“坡良”(林地名,下同)自家开荒的杂木林内,擅自砍伐该林地内的杂木,后将砍伐的杂木烧毁。经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砍伐杂木林木蓄积量13立方米,出材量6立方米。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杂木价值1850元。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民警传唤,主动到田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田阳县洞靖镇百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田阳县林政管理工作站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谭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总蓄积量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保护环境资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吕德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