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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718号

广州市鸿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园素园林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71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鸿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园素园林产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鸿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梁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州园素园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邓霖菲。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鸿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园素园林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广州市艺和鸿博花鸟鱼艺广场B区85号商铺腾空交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鸿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并向广州市鸿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金滞纳金,水电费,水电费滞纳金等暂计5003元及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18日将广州市艺和鸿博花鸟鱼艺广场B区85号商铺强制执行给申请人,本院已依法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60内处理由申请执行人代为保管的物品,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处理,经向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718号案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吴泰健

审判员  何健全

审判员  赖国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观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