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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终453号

吴蓬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蓬,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4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蓬,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局长。

上诉人吴蓬因诉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岗城建局)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一案,不服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3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2015年9月18日共同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118号房屋使用人作出哈南房停用告字[2015]612号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主要内容:位于南岗区花园街118号的房屋,经省级权威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不能保证居住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实现紧急避险,现要求应停止使用该房屋,立即迁离转移。另查明,吴蓬为上述房屋的使用人,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下达后,吴蓬未主动迁离上述房屋。一审法院认为,危房停止使用告知属于行政机关告知行为,是涉案房屋拆迁行为的程序性事项,该告知行为并未对吴蓬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吴蓬的起诉。吴蓬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岗区人民政府依据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和紧急避险迁离决定书对上诉人房屋实施强制停止使用及拆除,其行政行为直接造成本人房屋的停用及灭失,侵犯其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也没有作出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的权力,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新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从南岗城建局和花园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的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的内容看,该告知书具有告知、通知的性质,且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下达后上诉人并未主动迁离上述房屋,此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

上诉人对该告知书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德广

审 判 员  范晓军

代理

审判员  赵 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