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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153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与冯冬生、雷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冯冬生,雷荷花,江西凤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5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859504661。住所地:瑞昌市赤乌中路15号。

负责人:范石千被告冯冬生,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雷荷花,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江西凤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诉被告冯冬生、雷荷花、江西凤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的,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判员  刘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