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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852号

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慧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慧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初3852号

原告: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童浩,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黄明琪、余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慧标。

原告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罗慧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叶东晓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宁、被告罗慧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7月31日,杭州盛世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编号为WB1-00773421的《租赁管家承租合同》。2015年10月29日杭州盛世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告多次电话、短信催收无果后,于2016年1月25日将案涉房屋收回,并于2016年2月14日与其他新的租客签订合同。在交接涉案房屋时被告还在涉案房屋内,最终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新的租客,为此原告赔偿新的租客5000元违约金。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管家承租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期间双倍日租金1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际损失5000元;3.判令被告腾退涉案房屋;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慧标答辩称:被告确实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2015年12月8日应当支付的5000元租金被告于2016年2月20日支付,但最后被告还是将拖欠的租金全部付清了。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实属正常的。拖欠租金的行为不应当产生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也有提前支付租金的。

原告赔偿新的租客5000元的事情与被告无关,更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该笔损失。原、被告曾经协调过,原告要求将被告支付的押金扣掉,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租赁管家承租合同》,证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违约。2.收款收据10张,证明被告存在逾期交纳房租的行为。被告罗慧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的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7月30日杭州盛世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管家)与被告续订合同编号为WB1-0073421的《租赁管家承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打铁关X-X号X单元XXX室房屋,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5月22日,月租金为2500元,租金采用先付后住,按押二付二的原则,第一期租金5000元于合同签订当日交纳;之后每期需要提前15天支付,即第二期租金5000元在2015年8月8日前支付,原合同WB1-0041409的押金4900元转为本合同押金。若被告逾期支付房租,每逾期一日,须双倍支付日租金,逾期15天以上,盛世管家可直接将该房屋收回,屋内所有物品视为被告放弃,由此给盛世管家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被告于2016年2月20日迟延支付2015年12月8日前应当支付租金5000元,期间原告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向被告催讨租金。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期间的双倍日租金11000元以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请求。另查明2015年10月29日杭州盛世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盛世管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管家承租合同》系双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各方应恪守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期间的双倍日租金11000元以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确实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金额,但鉴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2500元,故本院支持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500元的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慧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慧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审判员  叶东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伴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