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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979号

邓某某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97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97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20时25分,被告人邓某驾驶粤A×××××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新港东路某往东行驶至新港东路科韵路立交桥底时,遇被害人王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粤A×××××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前方同向某,结果,粤A×××××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车头与无号牌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及无号牌自行车倒地后,粤A×××××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碾压王某身体,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因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邓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随后,邓某投案自首。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所在的广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邓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警情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被告人邓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车辆检测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车辆痕迹检验通知书(存根)、尸体检验通知书(存根)、肇事车辆放行通知书、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时限跟踪表、道路交通事故物品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白天路况复勘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核实肇事司机邓某人口信息及酒测、毒测检测照片、死者王某尸体检验照片,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无号牌豪鸽自行车车速无法计算说明(海珠),广州珍宝(白马)巴士有限公司视频维护跟踪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情况说明、担保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借据,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出具的尸体处理告知书,广州正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拖车作业单,被告人邓某的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平舆县公安局出具的死者生前供养情况调查证明书、证明、家庭情况证明书,广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死者家属韩某甲的授权委托书、声明、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广东省公证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交(海)鉴(尸)字[2016]010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证人李某乙、韩某丙、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个人简历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邓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 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