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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刑初193号

XX友、令狐昌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2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友,男,1987年9月10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被逮捕,2014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抓获,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辩护人黄辉,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令狐昌兵,男,1991年6月14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抓获,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逮捕,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发现漏罪,于2016年2月5日继续羁押于兴仁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开云,男,1992年11月13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抓获,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及辩护人黄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令狐昌兵、杨开云、XX友驾驶贵E×××××号小型汽车从兴义市到兴仁县,由令狐昌兵、杨开云携带甲基苯丙胺到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星港湾商务酒店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李某。2015年7月26日,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三人再次驾驶贵E×××××号小型汽车从兴义到兴仁,由杨开云联系孙某称有80克甲基苯丙胺出售,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安排钟某鹏卧底参与交易。2015年7月27日00时许,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实施抓捕时,杨开云将钟某鹏杀伤后,三人逃脱。2015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携带甲基苯丙胺到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天源酒店,令狐昌兵到天源酒店8316房间内贩卖给吸毒人员洪某、国某云后,令狐昌兵又与杨开云在天源酒店一楼卫生间内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后兴仁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天源酒店内将令狐昌兵、林某、张某抓获,现场从吸毒人员张某的右侧裤包内缴获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两包,净重19.44克。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XX友辩解“未参与贩卖毒品,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是被冤枉的”。辩护人黄辉提出“被告人XX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XX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令狐昌兵辩解“未参与贩卖毒品”。

被告人杨开云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令狐昌兵、杨开云、XX友驾驶贵E×××××号小型汽车从兴义市到兴仁县,由令狐昌兵、杨开云携带甲基苯丙胺到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星港湾商务酒店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李某。2015年7月26日,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三人再次驾驶贵E×××××号小型汽车从兴义到兴仁,由杨开云联系孙某称有80克甲基苯丙胺出售,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安排钟某鹏卧底参与交易。2015年7月27日00时许,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实施抓捕时,杨开云将钟某鹏杀伤后,三人逃脱。2015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携带甲基苯丙胺到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天源酒店,令狐昌兵与杨开云在天源酒店一楼卫生间内贩卖毒品给林某叫来交易的吸毒人员张某,并在天源酒店410房间将贩卖毒品所得的钱拿给XX友。后兴仁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天源酒店内将令狐昌兵、林某、张某抓获,从张某处缴获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19.44克。另查明,XX友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0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2014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刑事照片、提取证据记录、称量及提取样品记录、鉴定意见、毒品收据:证实2015年8月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市府东路天源酒店门口抓获张某,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嫌疑物2袋,经称量,净重19.44克,从中提取样品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已上缴。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XX友处扣押手机一部。3、羁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开云于2015年10月9日被抓获;XX友于2015年11月9日被抓获。4、旅馆住宿登记:证实被告人XX友2015年8月2日至7日入住兴仁县天源酒店。5、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XX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被逮捕,2014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令狐昌兵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12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止。6、租车协议、驾驶证、领条:证实2015年7月22日,贵E×××××汽车被租赁给一个叫浦某的人,该汽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租车行段有婷。7、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8、照片:证实杨开云使用微信与林某商谈毒品交易事宜情况。9、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令狐昌兵、杨开云贩卖毒品的通话情况。10、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通过调取2015年8月6日令狐昌兵、杨开云在天源酒店活动情况的原始视频两段,从而查清三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经过。11、尿液检测报告、照片:证实张某、林某尿检呈阳性,系吸毒人员。(二)证人证言1、张某证言:2015年8月6日天刚黑的时候,林某打电话叫我带钱到兴仁县天源酒店购买毒品冰毒来吸食。我带了三千元到天源酒店,令狐昌兵和杨开云在酒店大厅等我,我给杨开云讲我是林某介绍来的。经过商量,我们三个决定去天源酒店的厕所里面进行交易。我拿了三千元钱给令狐昌兵,令狐昌兵从身上摸出毒品递给杨开云,杨开云又将毒品给我,他讲有20克。2、段有婷证言:2015年7月22日,令狐昌兵用浦某这个人的驾驶证在我的租车行将贵E×××××号车租走,一共租用了3天。3、孙某证言:2015年7月22日下午,我打电话给禁毒大队的队长,向他举报了一起经我朋友李某介绍有人要从兴义下来贩卖毒品给我的事,赵队长就叫我和李某到他的办公室。见到赵队长后,我跟李某就将有帮人想从兴义带80克冰毒来贩卖给我的事给赵队长说了,我跟李某还表示愿意配合公安侦破这起贩毒案件,赵队长就安排我打电话给货主说在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星港湾酒店进行毒品交易,货主当时在电话里同意在星港湾酒店交易并说立即从兴义送货下来。之后,赵队长就部署人员在星港湾酒店附近蹲守并安排我和李某在星港湾酒店105房间等货主来跟我们交易。后来,令狐昌兵和杨开云就开起一辆车牌号为贵E×××××的轿车来了。杨开云和我进了105房间,他和我说才带了5克样品来,我就骂他没有诚意,他就和我解释明天一定将那些货带来和我们交易,但前提条件是我们得把那5克样品买了,于是我们就拿1千元钱把那5克冰毒买了。2015年7月26日,货主又和我联系说是马上带起80克冰毒下来兴仁和我交易,我就打电话把这个事和公安的赵队长说了,赵队长就安排公安钟某鹏和我们一起,并叫我们配合公安的抓捕。在城北街道办事处酷博网吧门口,我们上了货主的车,他们将车开到陆关工业园区六小对面停下后,就让我们拿卖冰毒的钱给他们,钟某鹏就拿出催泪喷雾剂喷他们并表明身份说是警察不许动,这时杨开云就摸出一把刀来杀钟某鹏,并打开车门逃跑了,钟某鹏一直在后面追他,令狐昌兵开车跑了。后来我才知道钟某鹏被杀伤了。4、林某证言:2015年8月6日,我用微信和杨开云联系,说好以150元每克的价格给他买20克冰毒,在兴仁县天源酒店交易,并拿了3千元钱叫张某去和对方接货。我当晚21时左右到天源酒店的时候张某已经交易成功了。我们刚从天源酒店出来就被公安的查获了,张某身上的毒品也被查出来了。5、钟某鹏证言:2015年7月27日,我在抓捕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杨开云、令狐昌兵、XX友时,被杨开云杀伤腹部。6、国某云证言:2015年8月6日17时左右,我在天源酒店的8316号房间向令狐昌兵买毒品吸食。当晚20时许,在天源酒店见令狐昌兵和另外一个男的在天源酒店的大厅里,令狐昌兵还向我借8361号房间使用,他们两个还和一个光头见面,谈什么我不清楚。7、李某证言:2015年7月21日晚上,有个自称叫小毛的人打电话给我说有百把克毒品,叫我们准备好钱,他第二天下来,我就和孙某给对方说钱是准备好的。2015年7月22日下午,小毛又打电话给我说他们要到了,我就和孙某到禁毒大队找赵队长面谈这个事,赵队长安排我们开车到新港湾酒店的105房间等对方来。我们看见对方开一辆牌号为贵E×××××的轿车来,一个男子从车上下来,和我们一起到105房间谈,下车的男子说就带了5克样品来,孙某就花了1千元将5克毒品样品买了,那个男子就上车走了。我们还和小毛说他不讲诚信,小毛说没事,下回会再联系我。2015年7月26日,小毛打电话给我说他们下来兴仁了,我和孙某就按照禁毒大队赵队长的安排,和对方周旋,后来大队长叫公安的钟某鹏把我换下来,去和对方进行毒品交易,钟某鹏被对方杀了一刀,对方跑了。这一次对方是三个人。(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杨开云供述:2015年7月22日,令狐昌兵的朋友介绍了一个叫小矮的人来给我、令狐昌兵、XX友购买冰毒,谈好的是以150元每克的价格,给对方80克冰毒。谈好之后我就和令狐昌兵、XX友驾驶贵E×××××号轿车从兴义到兴仁。到兴仁长青路的时候,XX友将一包用自封袋包装的冰毒交给了令狐昌兵就下车了,叫我和令狐昌兵去交易。我和令狐昌兵将车开到事先约好的星港湾酒店门口,令狐昌兵将毒品拿给我,我就去星港湾酒店的105房间和小矮及小矮的朋友进行交易。交易的时候他们喊我拿80克冰毒出来,我给他们讲就带了5克样品,他们就不高兴,说我们不讲信用,后来小矮的朋友就拿了1千元钱给我将那5克毒品买了下来。我叫他们等我电话,我会将80克毒品给他们拿下来。之后我将1千元钱给了令狐昌兵。后来我们就一直和小矮的朋友联系冰毒交易的事情。2015年7月26日16时左右,我和令狐昌兵、XX友一起从兴义到兴仁来,我们商量到兴仁后用假冰毒去骗小矮的朋友,把他的钱吃了。27日凌晨,小矮和他的一个朋友将车停在星港湾门口后就上了我们的车,当时令狐昌兵开车,XX友坐副驾驶室、我坐在驾驶员后面。令狐昌兵将车开到陆关工业园的大道边,小矮的朋友就说交易,和小矮的朋友一起上车的那个男子就用辣椒素喷我们,并说了一句不要动,我就拉开车门跑,并拿了一把水果刀,喷我的人追我,我就拿刀甩了一下,但我不知道扎到他没有,然后我就跑,他一直追我,并将我踢倒在地上,我又爬起来跑,前面没路了,我就拿起刀对倒他走过去,那个男子朝天鸣了一枪,我就跳下高坎跑了。2015年8月6日,我和林某联系好以150元每克的价格卖20克冰毒给他,我从兴义坐车到兴仁,在东湖街道办事处天源酒店410房间找到令狐昌兵和XX友,后来林某说来不倒,叫他的一个朋友张某来接货。张某来后,我和令狐昌兵、张某就到天源酒店的厕所里交易,张某拿了3千元钱给令狐昌兵,令狐昌兵将一包用卫生纸包好的冰毒拿给了张某。交易完后我和令狐昌兵回到410房间,令狐昌兵将3千元钱拿给了XX友,XX友拿了200元钱给我,分了300元钱给令狐昌兵。这一次贩卖冰毒,我负责联系购买毒品的林某,XX友负责准备冰毒,我和令狐昌兵去和林某的朋友张某进行交易。2、令狐昌兵供述:2015年8月6日,我到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天源酒店找XX友玩,我和杨开云坐在天源酒店大厅里的沙发上玩,张某进来和我打招呼。2015年7月27日凌晨,我驾驶贵E×××××号车送杨开云、XX友到兴仁陆关工业园区,但我不知道他们去做什么,只知道车上的人打起来了,我以为是抢人的。3、XX友供述:我从广东带了20克毒品回来拿给了令狐昌兵。2015年7月26日,我和令狐昌兵、杨开云在老年活动中心吃宵夜,吃东西的时候他们两个都在接电话,电话里面说东西东西的,我当时就知道他们要去卖冰毒,他们两个说人手不够,喊我一起去,我估计是去打架,就答应和他们一起去。令狐昌兵开车到街上接了两个人后,将车开到一个黑黑的地方,说在电线杆下面有个盒子,叫我下去拿,我下去拿到盒子后摇了一下,感觉是个空盒子。拿得盒子后令狐昌兵对后面车上的人说“东西在这点,要就给钱”。在说话的时候,令狐昌兵说后面有车跟着的,将车停在了路边,叫后面上车的人给钱,后面的人就拿出辣椒水来喷,我被喷后就下车,之后令狐昌兵又喊我上车,我上车后令狐昌兵又喊杨开云上车,但没喊倒,令狐昌兵就把车开到天源酒店,令狐昌兵和我说“今晚上没有吃到别人,差点被别人吃了”。指的就是用冰毒骗对方拿钱来黑吃黑。2015年8月6日,我和令狐昌兵、杨开云在兴仁县天源酒店贩卖毒品,毒品是令狐昌兵和杨开云贩卖的,交易完成后他们两个回到410房间,令狐昌兵拿了1400元钱给我,这1400元钱是令狐昌兵还我的钱,我就拿了200元给杨开云,之后他们就出了410房间。令狐昌兵准备下楼的时候又拿了1600元钱给我让我帮他保管,没多久杨开云就打电话给我说令狐昌兵好像被抓了,我就出酒店走了。(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辩认笔录、照片:证实经张某辨认,杨开云、令狐昌兵是2015年8月6日在天源酒店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人。经李某辨认,杨开云是2015年7月27日在东湖街道办事处陆关与其进行毒品交易时,在公安抓捕过程中逃脱的人。经杨开云辨认,XX友和令狐昌兵是与其一同贩卖毒品的人。经孙某辨认,杨开云是2016年6月27日在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陆关贩卖毒品的人。经林某辨认,杨开云是2015年8月6日晚在天源酒店贩卖毒品的人。经国某云辨认,令狐昌兵就是2015年8月6日在天源酒店借8361号房间使用的人。经李某和孙某辨认,令狐昌兵是2015年7月22日开贵E×××××号车进行毒品交易的驾驶员。2、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情况。(五)光盘六张:证实令狐昌兵等2015年8月6日在天源酒店贩卖毒品的情况及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友、令狐昌兵、杨开云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19.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XX友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令狐昌兵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并罚。杨开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XX友辩解“未参加贩卖毒品,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是被冤枉的”及其辩护人所提“XX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XX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针对非法证据问题,已召开庭前会议将XX友2015年11月13日23时15分至14日02时33分在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讯问室所作的供述排除。其余供述,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及线索证实系非法,且其供述与杨开云、令狐昌兵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等证言在关键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其在庭审中翻供,但不能说明合理原因,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令狐昌兵辩解“未参与贩卖毒品”,经查,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参与本次贩卖毒品,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罪犯XX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XX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令狐昌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开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XX友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沈家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泉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