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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2521号

王荣花与范庆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荣花,范庆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521号

原告:王荣花。

被告:范庆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花与被告范庆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荣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花撤回起诉。

审判员  关琳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世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