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442号
原告: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保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琴海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190号机电厅22号。
法定代表人:曹淑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琴海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