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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执7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与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贺明平、李声兰、贺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贺明平,李声兰,贺斌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西路中段。

负责人:杨旭东,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峰岭。

法定代表人:贺明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明平,男,汉族,1950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李声兰(系贺明平之妻),女,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贺斌,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贺明平、李声兰、贺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5日,本院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但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查询了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成都市车辆管理所、相关商业银行、国土资源局及工商等部门,本案涉及调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有:1、审理中查封了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本案用于抵押房屋2处(系轮侯查封,公安部门以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首轮查封);2、审理中查封了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本案用于抵押土地使用权5处(系轮侯查封,公安部门以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首轮查封);3、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均被公安部门首轮查封(其他财产均属于另案抵押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未对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抵押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均被公安部门首轮查封,且其属于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对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均无处置权;同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周全成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情况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忠富

审判员  杨承杰

审判员  王晓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