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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649号

徐其与陆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其,陆群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徐其,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樊城区中原路。被执行人陆群玲,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无职业,住樊城区松鹤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徐其与陆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陆群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群玲的银行存款11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光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