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144号
原告:陈伟利,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门赵庄村46号。
委托代理人:窦贵清,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门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门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友,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亚昆,系该村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得生,系村委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利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门赵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利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9元,减半收取3774.5元,由原告陈伟利负担。
审判员 杨慧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