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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223号

常晓梅、高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晓梅,高萍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常晓梅,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高萍,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增雁

审判员  郭利利

审判员  邱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