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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1395号

肖迪与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迪,王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395号

原告:肖迪,男,住铁力市。

被告:王海艳,女,住庆安县。

原告肖迪诉被告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肖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迪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肖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 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