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395号
原告:肖迪,男,住铁力市。
被告:王海艳,女,住庆安县。
原告肖迪诉被告王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肖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迪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肖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 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