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516号之1申请执行人深圳奥时奇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村西区东霸大厦。
法定代表人:江闽被执行人蔡小红,女,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住址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奥时奇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小红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小红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166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万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