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889号
原告:陈建伟,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刘小德,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姚洪英,女,193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陈梦阳,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罗某。
被告:张利,男,住汝南县。
被告:陈继伟,男,住汝南县。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伟、刘小德、姚洪英、陈梦阳、罗某诉被告张利、陈继伟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伟、刘小德、姚洪英、陈梦阳、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 阳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