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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889号

陈建伟、刘小德等与张利、陈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建伟,刘小德,姚洪英,陈梦阳,罗某,张利,陈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889号

原告:陈建伟,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刘小德,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姚洪英,女,193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陈梦阳,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罗某。

被告:张利,男,住汝南县。

被告:陈继伟,男,住汝南县。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伟、刘小德、姚洪英、陈梦阳、罗某诉被告张利、陈继伟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伟、刘小德、姚洪英、陈梦阳、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 阳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