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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3执69号

陆建芳申请执行从江县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建芳,从江县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3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陆建芳,男,1977年8月6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丁振书,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从江县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陆建芳与被执行人从江县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实际给付内容,申请标的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3)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陆建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宏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维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