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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2432号

陈希令与王志春、宋景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希令,王志春,宋景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432号原告陈希令,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志春,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宋景霞,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令诉被告王志春、宋景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陈希令50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希令承担。

审判员  黎攀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