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甘执保81号兰州市红古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阳光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庄浪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民终3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红古路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兰红国用(2010)第00726号)的查封。附:2016)甘民终3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