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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辖43号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希光、牛文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希光,牛文杰,赵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43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希光,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文杰,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建伟,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希光、牛文杰、赵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徐希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息8.75‰,罚息13.125‰。被告牛文杰、赵建伟为该合同债务提供保证。现因被告徐希光未依约还款付息。请求:1、被告徐希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牛文杰、赵建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请示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