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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1834号

高某与杨政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杨政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1834号

原告:高某,男,200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贵州贵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贵州贵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政佳,男,1965年9月9日出生,侗族,务工人员,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负责人:阳必云,系该支公司经理。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708号。

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政佳、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方艳群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计894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学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