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692号
原告:白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宋某某,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思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凤梦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