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3民初2692号

白茹诉被告宋永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692号

原告:白某某,住敦化市。

被告:宋某某,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思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凤梦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