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889号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2306N。法定代表人张开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凯、张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合军,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诉被告张合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合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