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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93民初136号

杨青槐与程正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青槐,程正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民初136号

原告:杨青槐,男。

被告:程正有,男。

原告杨青槐诉被告程正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杨青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青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杨青槐负担。

审判员  巩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