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民初136号
原告:杨青槐,男。
被告:程正有,男。
原告杨青槐诉被告程正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杨青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青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杨青槐负担。
审判员 巩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