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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425号

田某甲与田某乙、田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25号

原告:田某甲,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乙,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某丙,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某丁,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田某甲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代理

审判员  牛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世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