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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428号

王荣花与陈景宪、赵佰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荣花,陈景宪,赵佰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42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荣花,女,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一真,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景宪,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一审

被告:赵佰森,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荣花因与被申请人陈景宪及一审被告赵佰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荣花申请再审称:

一、申请再审人由新的证据推翻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

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就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再审人的丈夫赵洋存在债权债务,显然证据不足;

三、被申请人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有赵洋锁向陈景宪出具的借条为证。因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赵洋锁与王荣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原审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王荣花偿还借款并无不当。申请人王荣花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王荣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荣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子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