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203号
原告: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建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明,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华,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周文庆,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宋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