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978号
原告:汪某,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付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夏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容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