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785号
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破罡湖社区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14127941(1-1)。
法定代表人:方先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珠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任立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珠友、任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周珠友不同意调解,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