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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490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4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龙飞

人民陪审员  董 海

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