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4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龙飞
人民陪审员 董 海
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