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8990号
原告:郑伟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兆明、曹鹤,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湖海塘东。
法定代表人:徐跃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红光、邢森波,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潮诉被告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依法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郑伟潮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吴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