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民初08990号

郑伟潮与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伟潮,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8990号

原告:郑伟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兆明、曹鹤,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湖海塘东。

法定代表人:徐跃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红光、邢森波,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潮诉被告金华通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依法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郑伟潮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吴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