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聚正鑫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5楼。
法定代表人:沈祥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达炳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8号广通大厦1408、1412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聚正鑫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达炳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沙聚正鑫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87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达炳垣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达炳垣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沙聚正鑫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000元及违约金90000元,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从2016年月日始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11210元、处理费242元、执行费7800元,以上款项共计元。但被执行人武汉达炳垣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达炳垣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郭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