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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3154号

李胜、广西古鼎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胜,广西古鼎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154号申请执行人李胜男,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古鼎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7号金湖商住小区北楼19层1906号。法定代表人梁伟。李胜男申请执行广西古鼎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0731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