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44号
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XX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诸城市技工学校,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崇臻,校长。
被
申请人: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褚婷。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模块化液压与气动教学装置”(专利号:ZL201320130150.5)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诸城市技工学校、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侵害“一种模块化液压与气动教学装置”(专利号:ZL201320130150.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
审判员 颜 峰
代理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