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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0728-2号

王美侠与华德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侠,华德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728-2号

申请执行人:王美侠,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华德利,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皖0323民初15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华德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华德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