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915号申请人刘计龙,男,194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申请人李更英,女,1940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昌付,男,1959年6月28日,汉族,农民,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刘计龙、李更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昌付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仇 奎执行员 陆洪远执行员 刘兆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平 关注公众号“”